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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蛇追风丹禁卖:涉案“蔻斯汀花瓣沐浴露”产品近似的装潢作为其未有实施不正

发布时间:2022-04-05 14:30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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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力口力口”是否构成复制、摹仿“加加”?法院作出判决

  国家知识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“冰墩墩”“谷爱凌”等商标注册的通告

  判赔18万元!模仿“蔻斯汀”花瓣沐浴露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

  招聘软件擅自使用“哪里有七蛇追风丹买58”字样构成商标侵权,被判赔偿47万余元

  侵权“欧普”,法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配300万元

  01“力口力口”是否构成复制、摹仿“加加”?法院作七蛇追风丹是假药嘛出判决

  2018年9月4日,浙江某某电器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浙江某电器公司”)申请注册第33302313号“力口力口”商标(以下简称“诉争商标”),指定使用在第11类“厨房用抽油烟机;热气装置;冲水槽”等商品上。

  第33302313号“力口力口”商标

  2020年11月16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加加公司”)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裁定,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。

  加加公司不服该裁定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,理由之一为加加公司的“加加”、 “加加JAJIA及图”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“酱油”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,诉争商标系对前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,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,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。

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:第3236518号“加加JAJIA及图”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“酱油”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,构成驰名商标。诉争商标构成对前述驰名商标的复制、摹仿,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。

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,并判令被告针对加加公司就第33302313号“力口力口”商标提出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。

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浙江某电器公司服从该判决,并未提起上诉。

  注:首先,本案中,加加公司提交的广告投入、文献检索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,加加公司对“加加JIAJIA”品牌的酱油商品进行了持续、广泛的宣传。同时,加加公司还提交了纳税证明、“加加JIAJIA”酱油商品的销售记录、行业排名和荣誉证明等证据,用以证明“加加JIAJIA”品牌的酱油商品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。

  综合考虑相关判决和批复对“加加JIAJIA”七蛇追风丹禁卖品牌的酱油商品知名度的认定情况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“加加JAJIA及图”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“酱油”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,构成驰名商标。

  其次,“力口力口”按序组合起来十分形似“加加”,加之浙江某电器公司在“集成灶、水槽、烤箱”等商品上使用“加加”商标并被认定为侵害了加加公司“加加JAJIA及图”商标的商标专用权,难以排除浙江某电器公司具有摹仿“加加JAJIA及图”商标的主观故意心态。故诉争商标构成对“加加JAJIA及图”商标的复制、摹仿。

  最后,诉争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,弱化“加加JAJIA及图”商标显著性,致使加加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。

  因此,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。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的认定有误,法院予以纠正。

  0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“冰墩墩”“谷爱凌”等商标注册的通告

  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正在北京和张家口隆重举办,来自全球90多个国家的冬奥健儿们奋勇拼搏,诠释了“更快、更高、更强、更团结”的奥林匹克精神,传递着“一起向未来”的文明和谐进取的美好愿景。

 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,并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专项行动,先后对“北京2022”、 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予以特殊标志保护,对北京冬奥组委申请的“冰墩墩”“雪容融”等予以商标注册保护,对其他适格主体申请的“谷爱凌”等冬奥健儿姓名商标予以注册保护。

  然而,2019年以来,少数企业、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,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、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,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,非法利用奥运会和奥组委的声誉,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,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,损害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。

  对此,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坚决打击,依据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、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等规定,对第41128524号“冰墩墩”、第62453532号“谷爱凌”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(附件一);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“雪墩墩”、第38770198号 “谷爱凌”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。

  特此通告。

  国家知识产权局

  2022年2月14日

  03判赔18万元!模仿“蔻斯汀”花瓣沐浴露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

  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巴宝莉公司”)在2013-2015年间设计了“蔻斯汀花瓣沐浴露”产品图样,并对产品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。

  2018年,巴宝莉公司开始通过发布广告、聘请明星代言、淘宝、抖音、小红书等各大平台上直播销售等方式进行推广,使得“蔻斯汀花瓣沐浴露”产品拥有较大的影响,多年来产品销量成绩亮眼。

  巴宝莉公司生产的蔻斯汀玫瑰花瓣沐浴露

  2020年,巴宝莉公司发现蔻某公司、希某公司共同生产并由蔻某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的“绣后花瓣沐浴露”商品外包装与其早在2013年设计并开始销售的“蔻斯汀花瓣沐浴露”系列商品的包装、装潢近似,在视觉上没有差别,构成不正当竞争,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白云法院”)提起诉讼,请求蔻某公司、希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。

  蔻某公司、希某公司未经巴宝莉公司许可擅自生产、销售侵权产品,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  由此,白云法院判决:被告蔻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与“蔻斯汀花瓣沐浴露”近似的商品装潢,并销毁产品库存,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。

  被告希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,销毁产品库存,并对上述赔偿责任在9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  04招聘软件擅自使用“58”字样构成商标侵权,被判赔偿47万余元

  日前,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五八公司”)与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慧贤公司”)、霍尔果斯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安又心公司”)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。法院认定侵权成立,判决安又心公司赔偿五八公司47万余元,慧贤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。

  被告辩称,安又心公司及慧贤公司未进行商标性使用,仅系描述性使用,不构成混淆。

  最终法院判决,安又心公司赔偿五八公司47万余元,慧贤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。

  05侵权“欧普”,法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配300万元

  近日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。本案系前述典型案例中的“欧普公司诉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”,该案主要涉及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。

  【裁判结果】

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判决认为:对于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侵权的认定,虽标识外形、字体并不近似,但在文字构成、呼叫等方面相似,容易产生混淆的,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。华升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,明知欧普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,且明知其在第11类商品上的“欧普特”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,仍故意将其注册在第21类,然后跨类别地使用于第11类的灯类商品上,并大量生产、销售侵权产品,且产品质量不合格被行政处罚,危害公共安全,其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,情节严重,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。故本案按照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、侵权人的持续侵权时间确定赔偿基数为127.75万元,并综合考虑本案华升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、侵权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后果等因素,按照上述确定的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,由于上述赔偿基数127.75万元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,遂撤销一、二审关于不构成侵权的认定,于2020年4月22日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,刊登声明消除影响,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

  本案在分析知名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基础上,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,提出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,应当与其具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。通过运用证据规则认定原告的商标许可费,并乘以“合理倍数”,使得权利许可费与侵权情节及后果相匹配,为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提供了法律适用典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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